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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治疗-粒(白)细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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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症

  1.粒细胞减少:粒细胞低下或缺乏征伴严重感染、严重感染抗生素治疗无效、各类因素所致的骨髓造血功能短期不能恢复的疾病(患者)。

  2.粒细胞功能障碍。

  3.预防性应用:如新生儿伴有严重感染、败血症。

  方法及内容

  正常人白细胞计数为(4~10)×109/L,其中粒细胞数占50~70%.一个体重为70kg的正常成人骨髓粒细胞总池有4.2×1011,在骨髓中每天可生成粒细胞(3.7~11.4)×1010,每天有(1.5~2.0)×109/kg体重的粒细胞自骨髓释放至外周血,骨髓中贮存数约为循环血中的10~15倍。中性粒细胞在血管内半存活期为5~7h,在组织内存活期4~5d,成熟中性粒细胞存活期为9d。

  粒(白)细胞制品分类

  1.粒细胞悬液采自单采献血员的粒细胞。

  2.白细胞悬液用手工法从采集后的全血(4~6h以内),经离心或快速沉降分离制备而成。该法可利用1U或2U全血制备,或对一个献血员进行连续采血、分离制备白细胞悬液、回输红细胞和大部分血浆的重复循环(一般4次循环)而制备成单采白细胞悬液。

  临床输用白(粒)细胞制品的目的是提供一定数量的粒细胞,故应尽可能使用血细胞分离机单采,或尽力提高手工法制备的白细胞悬液中的粒细胞比例,降低淋巴细胞、单核细胞等的比例。或采用放射线辐射处理,灭活淋巴细胞,减轻不良反应。

  输注剂量

  一般输注剂量成人为(1~1.5)×1010或(0.5~1)×1010/m2。必要时可重复;新生儿剂量一般为3×1010/(m2·d)。

  粒细胞输注的效果不是观察粒细胞输注后计数绝对值是否增加,而是观察临床上对感染是否得到控制,体温是否下降。

  注意事项

  输注注意点

  1.选择有针对性的适应证,严格掌握使用指征;杜绝滥用。

  2.选择ABO、HLA血型配合的粒(白)细胞。

  3.最好输注单采的粒细胞。

  4.粒(白)细胞从开始制备至患者输注,最好能在4~6h内完成。

  5.输注前应作红细胞交叉配合试验,采用红细胞中ABO及Rh相同(合)的粒(白)细胞。

  6.输注时间一般主张连续输注4~6d,或直至感染消失、骨髓恢复功能时为止;如有肺部合并症或输注无效时应停止。

  7.为避免活性淋巴细胞的移植作用或发生GVHD,可先将粒(白)细胞制品经15~30Gy照射处理后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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