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同时要求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医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优势。鼓励中医医疗服务联合体建设,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服务共同体。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中医药医保报销比例。
在完善中药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促进中药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支持皖产道地中药材开发和利用,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加强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的管理。
在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条例》明确,支持中医药院校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开办传统中医班和附属学校。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建立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落实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支持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药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
《条例》明确,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加快抢救发掘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技术及秘方验方、中药鉴定和炮制等技术,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中医药宣传周。
《条例》强化相关保障措施。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加强工作人员力量,建立中医药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内容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王继学
发布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