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急抢救及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招标采购政策等职能,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定点生产的政策机制也正在做相应调整。与此同时,为持续推进短缺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的通知》,指导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成立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局等4部门联合认定第一批3家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保障60种左右临床易短缺药品稳定生产供应。同时,加强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建立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和部分临床易短缺药品,每月开展生产销售库存供应情况监测。
下一步,将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各部门按职责及时应对。二是建立短缺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对临床必需、替代性差的短缺药品,以及同类药品中治疗费用明显偏低的短缺药品,研究探索允许企业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采购,保障企业合理利润。同时,完善药品采购和价格机制,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布局5家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力争到2020年实现100种小品种药的集中生产和稳定供应。四是支持大型企业整合原辅料生产、流通配送等上下游优质资源,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对药品供应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三、关于完善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做好用药衔接
(一)加快推进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是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目前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已建立,并实现医疗机构全覆盖。但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使用终端,上报的信息虽然准确但缺乏灵敏度和及时性,尚无法真正实现有效预警,使政府组织应对的时间较为有限。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2019年1月我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均对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做出明确规定,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全面配备基本药物。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下一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促进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监测和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协同应对。同时,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要求,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衔接,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提供用药保障。
四、关于加大对原研药研发的支持力度
(一)深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创新药及临床急需仿制药,如防治罕见病、恶性肿瘤、儿童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药品审评审批速度明显加快,抗癌药品等临床急需药品平均审评时长已缩短至12个月,审批速度与欧盟基本一致;审批数量明显增多,2018年共批准48个自主创新药或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呋喹替尼胶囊、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信迪利单抗注射液等国产自主创新抗癌药品先后获得批准。
(二)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政策。国家医保局成立以后,高度重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采购和价格相关工作,指导各地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同时,开展药品价格形势评估分析,完善药品采购和价格机制,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下一步,将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短缺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对临床必需、替代性差的短缺药品,以及同类药品中治疗费用明显偏低的短缺药品,允许企业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采购,保障企业合理利润。二是组织遴选和公布第二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三是继续做好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与制剂的关联审评工作,对现有政策和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鼓励制剂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利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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