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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05卫生资格考试12.13-24报名

  吉人联字[2004]115号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人联字[2004]115号

  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3日至24日(省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在长省、中直单位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西解放立交桥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面)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报名;各市州报名地点由当地人事职称考试部门指定。

  (三)报名办法: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经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非公有制单位按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市场或本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贴在申报表背面;

  2.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或单位人事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

  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的考生);

  5.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黑白免冠照片3张;

  6.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报考人员或报名单位填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报考人员和所在部门、单位要反复核对涂卡信息,确保无误。如涂卡信息不准确,其后果自负。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效。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基础知识6月18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6月19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三、考试政策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3)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科目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对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考生最后参加考试的地区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卫生部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考试成绩单;需到外省报名的考生,统一到省职考办办理。

  四、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交国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

  五、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的征订及发行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考生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到具备条件并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培训点参加考前培训和购买考试用书。

  六、颁发资格证书

  在2个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单科达到国家合格标准,颁发由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全国有效。

  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年度内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合格,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1个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单科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颁发省内资格证书,省内有效。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单科成绩不实行滚动管理。

  考试结束2个月后,在省职考办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按通知要求到人事职称考试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七、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考试报名时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软件下载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州上报审核考生报名信息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报考专业比较多,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情况比较复杂。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掌握报名条件,搞好报名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考生报考信息的校对复核工作,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各级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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