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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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05卫生资格考试报名1月10日截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6月18、19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执行。各级政府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认真拟定考务工作计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实施考试、组织评卷等。全省的考试工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分数线、核发资格证书。
  
  (二)各市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市人事、卫生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组织实施。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人事部2004年第三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报名
  
  实行属地报名办法。即考生到所在的工作地或居住地考区(市)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日 期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6月18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2:00—4:00
 

6月19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2:00—4:00
 

  全省报名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各市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确定后公布,但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前完成报名、信息录入、审核和上传考生报名数据等;2005年1月5日至1月9日,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接受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考生报名,地点设在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报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由省统一样式,单位和个人可从省人事厅网上下载填写或打印。
  
  各市考生信息的采集,可采取人工录入或机读卡的方式进行。录入后,必须核对考生信息,并打印给考生校对签名确认,报名信息一经上传,不予更改。
  
  (二)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名时报考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相应报考专业。

  (二)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从2003年起实行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即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全都合格,方能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调离本地的,需到现居住的省(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考试所在地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均采取铅笔填涂答题卡的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并负责发放、回收。
  
  四、考场设置
  
  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二)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三)各市务必于2005年1月10日前通过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传输考试报名信息。
  
  (四)有关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考事宜可直接在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五)考试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20-37605711、83873330)。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小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大一寸1张。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含024、086)的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三)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及档案号。
  
  三、提交的材料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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