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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治疗

  1.急性中毒

  (1)阻止0P继续进入机体,并清除进入体内的OP:将患者迅速移离接触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香波或肥皂水彻底清洗头发、皮肤和指(趾)甲内玷污的农药。口服中毒者立即洗胃,洗胃液可用2%~5%碳酸氢钠溶液或含活性碳的等渗盐水或清水。要反复洗到洗出液无农药气味为止。眼部污染时,迅速用流动清水、生理盐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洗后滴入l%后马托品数滴。

  (2)及早使用特效解毒药物:常用抗胆碱药和ChE复能药。根据不同的OP品种和中毒程度,可单独或联合应用。

  1)抗胆碱药:最常用的是阿托品,该药物可阻断节后胆碱能神经效应器的毒蕈碱受体,有效地对抗乙酰胆碱的毒蕈碱样作用,使支气管痉挛缓解、支气管腺体和唾液腺分泌增多现象减轻、胃肠平滑肌兴奋性降低,并能兴奋呼吸中枢,解除对呼吸中枢的抑制,但对烟碱样症状和抑制的ChE活性恢复没有作用。阿托品的用量和用法如下:轻度中毒首次1~2mg肌内注射,1~2h后重复一次,以后根据病情减量或改成口服,维持1~2d.中度中毒首量2~4mg,肌内或静脉注射,0.5h后可重复一次,症状缓解后可减少用药量、延长用药时间,维持2~3d.重度中毒首量5~10mg,静脉注射,如5min未起作用,立即重复5mg静脉注射,以后每隔10~30min给药一次,每次2mg~5mg,当达到阿托品化或毒蕈碱样症状消失时酌情逐渐减量、延长用药间隔时间,并维持用药数日。阿托品化的指征是瞳孔扩大、颜面发红、皮肤干燥、口干、心率增快、肺部啰音明显减少或消失。治疗重度中毒病人的原则是"早期、足量、重复给药",达到阿托品化而避免阿托品过量中毒。在用阿托品治疗过程中,如患者出现躁动、谵妄、双手抓空、乱喊乱叫、体温升高、尿潴留甚至昏迷等阿托品中毒表现时,应立即停用阿托品,严重者给予对症处理。此外,治疗存在明显缺氧的0P中毒患者时,如大剂量应用阿托品,易诱发心室颤动。宜先纠正缺氧,然后再给阿托品;或边纠正缺氧,边给阿托品。

  总之,阿托品是治疗急性OP中毒的关键药物,防止阿托品用量不足和过量中毒的关键是严密观察病情、及时调整用量,所用剂量和间隔时间必须根据病情和个体反应加以斟酌。轻度中毒患者可单独使用阿托品,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需合并使用ChE复能剂。两者合用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

  新型抗胆碱药盐酸戊乙喹醚(长托宁)中枢和周围抗胆碱作用皆强,救治急性OP中毒具有起效快、持续时间长、用药次数和用药总量小、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等优点,有助于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阿托品中毒发生率。

  2)胆碱酯酶复能剂:这类药物可使磷酰化ChE在未发生老化之前恢复其水解乙酰胆碱的活性。国内常用的有氯解磷定(PAM-Cl)和碘解磷定(PAM-I)等肟类化合物。因氯解磷定水溶性高、溶液稳定,既可肌内注射又可静脉给药,为首选的复能剂。轻度中毒首剂0.5g肌内注射,2~3h后重复一次。中度中毒首剂0.75~1.0g肌内注射,l~2h后重复注射一次,以后减量再用2~3次。重度中毒l.5~2.0g肌内注射或以生理盐水稀释至20~40ml缓慢静脉注射;0.5h后可再肌内注射0.5~1.0g,以后每1~2h给0.5g,但每日用量一般不超过10g,病情好转后酌情减量并延长间隔时间,直至胆碱能危象缓解为止。重度中毒应及早、充分、重复使用肟类ChE复能剂,但切忌一次用量过大、未经稀释即静脉注射,以免产生呼吸抑制等副作用。

  ChE复能剂对不同0P品种中毒的疗效不尽相同,如对内吸磷、对硫磷、甲拌磷、乙硫磷、治螟磷、毒死蜱、苯硫磷、辛硫磷、特普等中毒疗效较好,对敌敌畏、敌百虫中毒疗效次之,对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等中毒疗效较差,对二嗪磷、谷硫磷中毒无效。对复能剂有效的OP中毒,除要尽早应用外,应根据中毒程度,给予合理的剂量和应用时间。

  (3)对症和支持治疗:维持呼吸循环功能是抢救重度中毒成功的重要措施。如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病人出现发绀、呼吸困难或停止时,立即给氧,并建立人工气道(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和给予机械通气;对昏迷时间较长者,要积极防治脑水肿,可给予脱水剂和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等治疗;发现心率失常时,作好心电监护,及时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心跳停止时,按常规心肺脑复苏处理;对大量出汗,尤其是口服中毒者应注意补充液体,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但输液不宜过快以免引起或加重肺水肿。此外,在急性期要加强护理,防止肺部感染等各种并发症的发生。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急性OP中毒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要根据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呼吸中枢麻痹、呼吸肌麻痹和肺水肿等),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

  2.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治疗急性OP中毒的基础上,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1)轻型IMS:给予输液,以保证热量供给和维持电解质平衡,并密切观察肌无力的变化,警惕重型IMS的发生。

  (2)重型IMS:吞咽困难明显者,给予鼻饲;出现憋气、咳嗽无力、轻度呼吸困难者给予吸氧,对吸氧不能缓解的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进行机械通气,同时注意防治酸碱平衡失调及水与电解质紊乱,积极防治并发症。

  3.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参见一般周围神经病的治疗原则,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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