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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新政年度盘点】新版《医师法》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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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新政年度盘点】新版《医师法》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具体表现在哪里呢?一起来看看吧!

医师法1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说明:一定程度上讲即允许医师依法依规在“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临床研究。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医师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说明:这两条实际上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一是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是允许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以上条文说明新版《医师法》赋予了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进一步达到尊重生命和健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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