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渭南高新区考点公告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渭南市人社局、渭南市卫健委《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渭人社函〔2024〕399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我区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会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5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的,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且报名时出具单位正式转岗文件,晋升高一级资格须符合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规定。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可在就近考点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考生可在2024年11月26日—12月9日期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认真阅读报名须知,按照要求认真、正确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考生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即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格式为jpg),否则不予确认。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申请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及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地点详见附件1)。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编人员,到高新区报名点进行确认;非在编人员,如单位和档案存放机构地区一致,由高新区报名点确认;如单位与档案托管机构地区不一致,打印申报表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和档案存放机构同时盖章,到高新区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打印申报表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和档案存放机构同时盖章,由档案存放机构统一受理。考生报名后到同级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和信息确认。
(三)网上缴费: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报名入口查看资格审核状态,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5年2月7日-16日,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报名。
(四)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于2025年4月2日—20日期间,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方式及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报名所需材料
(一)新报考生
1.《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正式的《聘用证明表》(附件2);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博士必须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4.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生,还须提交本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必须同时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供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6.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二)历史考生
1.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2.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印章(与报名申请表单位审查意见栏印章一致),所有纸质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所有考生自行准备档案袋1个)。
五、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1.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2.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要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历史考生报名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各报名点要提醒考生注意保存好准考证和成绩单,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三)考试收费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卫人发〔2023〕19号)执行,每人每科70元。
六、注意事项
(一)各考生请注意保存好准考证和成绩单,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二)所有报名人员须自觉维护现场秩序,故意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不予进行现场确认。
附件:
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抗疫表现情况.docx
渭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