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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领取/发放 证书注册 证书延续注册 证书变更注册 证书吊销情形

  一、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二、需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三、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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