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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实施意见》要求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此外,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还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等,提高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在省级层面明确乡村医生的退出年龄为60或65岁,建立了退出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结构优化。
(二)关于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医护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镇卫生院和聘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医护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提高乡村医生在职时收入水平,帮助其长缴费,提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平水。
各地分类施策,结合实际情况,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乡村医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提出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500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甘肃省实行“乡聘村用”政策,规定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为切实抓好现有政策的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改革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推动地方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乡管村用”政策,结合实际将其他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同时,挖掘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利用多种方式充分宣传,发挥以点带面作用,指导各地探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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