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区直(驻桂部队)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的安排,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5月17日、18日、24日、25日举行。为做好我区2008年度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四、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之“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7、18、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五、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受聘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报名方式及时间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2007年11月10~30日,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3),2007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十一、报名资格现场确认地点:各市、县卫生局人事科(职改办),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的人员到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确认(报名条件见附件1)。报名资格确认后,考生于2008年4月15日至5月10日从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十二、报名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一份,并经考生确认、签字);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注:其他证件不能做为内地考生报名及参加考试的身份证明使用);
(三)本人近期免冠1寸或小二寸的蓝色背景数码照片电子版,文件格式为:JPG(一般的数码相机多为此文件格式),保存后的文件大小≤30K(在网上报名时将照片上传即可)。
(四)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对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的人员,除提供原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广西卫生厅核发的“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资格考试合格证”);
(五)在民(私)营医、药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证明、从业单位的从业证明及主管该医药单位的部门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一式一份);
(六)报考中级资格者,应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七)凡报考护理专业的人员(除初级士外),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属于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还必须提供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
(九)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通过国家标准的考生,应提供卫生部统一印发的2007年度考试成绩单及原档案号。
(十)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的,由单位负责审核报名者所提供的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审核验证章;由个人直接在网上报名的,须向考点、报名点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
请各考点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卫职考办〔2006〕4号)和《广西考区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4)的要求,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确认并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十三、考试费用
继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按科收费及费用分配的通知》(桂卫职考办〔2003〕2号)执行,报考初级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报考中级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70元。各考点应于考试报名截止后1个月将上缴卫生部和考区的考试费汇入广西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附件5)。
十四、考试成绩查询
为了提高考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卫生部、人事部核准后,考生可通过自治区职称考试热线16886908电话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及本人成绩。
十五、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8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4、广西考区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表
5、考试费汇款帐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士)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四)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受聘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初级(士)资格并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007年应届毕业并从业者可报考)。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五)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2、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
(九)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受聘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7年12月31日)。转岗到护理岗位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转岗到医学岗位的,除具有准入资格外,其执业范围还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备注 |
001 |
药学 |
|
002 |
中药学 |
机考 |
003 |
护理学 |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007 |
病理学技术 |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009 |
营养 |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备注 |
013 |
药学 |
|
014 |
中药学 |
机考 |
015 |
护理学 |
|
016 |
中医护理学 |
机考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020 |
病理学技术 |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022 |
营养 |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备注 |
026 |
全科医学 |
机考 |
027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机考 |
028 |
内科学 |
机考 |
029 |
心血管内科学 |
机考 |
030 |
呼吸内科学 |
机考 |
031 |
消化内科学 |
机考 |
032 |
肾内科学 |
机考 |
033 |
神经内科学 |
机考 |
034 |
内分泌学 |
机考 |
035 |
血液病学 |
机考 |
036 |
结核病学 |
机考 |
037 |
传染病学 |
机考 |
038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机考 |
039 |
职业病学 |
机考 |
040 |
中医内科学 |
机考 |
041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机考 |
042 |
普通外科学 |
机考 |
043 |
骨外科学 |
机考 |
044 |
胸心外科学 |
机考 |
045 |
神经外科学 |
机考 |
046 |
泌尿外科学 |
机考 |
047 |
小儿外科学 |
机考 |
048 |
烧伤外科学 |
机考 |
049 |
整形外科学 |
机考 |
050 |
中医外科学 |
机考 |
051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机考 |
052 |
中医肛肠科学 |
机考 |
053 |
中医骨伤学 |
机考 |
054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机考 |
055 |
妇产科学 |
机考 |
056 |
中医妇科学 |
机考 |
057 |
儿科学 |
机考 |
058 |
中医儿科学 |
机考 |
059 |
眼科学 |
机考 |
060 |
中医眼科学 |
机考 |
061 |
耳鼻咽喉科学 |
机考 |
062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机考 |
063 |
皮肤与性病学 |
机考 |
06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机考 |
065 |
精神病学 |
机考 |
066 |
肿瘤内科学 |
机考 |
067 |
肿瘤外科学 |
机考 |
068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机考 |
069 |
放射医学 |
机考 |
070 |
核医学 |
机考 |
071 |
超声波医学 |
机考 |
072 |
麻醉学 |
机考 |
073 |
康复医学 |
机考 |
074 |
推拿(按摩)学 |
机考 |
075 |
中医针灸学 |
机考 |
076 |
病理学 |
机考 |
077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机考 |
078 |
口腔医学 |
机考 |
079 |
口腔内科学 |
机考 |
080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机考 |
081 |
口腔修复学 |
机考 |
082 |
口腔正畸学 |
机考 |
083 |
疼痛学 |
机考 |
084 |
计划生育 |
机考 |
085 |
疾病控制 |
|
086 |
公共卫生 |
|
087 |
职业卫生 |
|
088 |
妇幼保健 |
|
089 |
健康教育 |
|
090 |
药学 |
|
091 |
中药学 |
机考 |
092 |
护理学 |
|
093 |
内科护理 |
|
094 |
外科护理 |
|
095 |
妇产科护理 |
|
096 |
儿科护理 |
|
097 |
社区护理 |
|
098 |
中医护理 |
机考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
100 |
放射医学技术 |
|
101 |
核医学技术 |
|
102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
10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104 |
病理学技术 |
|
105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106 |
营养 |
|
107 |
理化检验技术 |
|
108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109 |
消毒技术 |
|
110 |
心理治疗 |
|
111 |
心电学技术 |
|
112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113 |
病案信息技术 |
|
附件3:
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网报号__________ 用户名_________ 确认考点________ 验证码_________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考生照片)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
报名情况 |
档案号(往届考生必填此项) |
|
上年度报考专业及代码(往届考生填写) |
|
报考科目 |
基础知识 |
|
报考级别 |
|
相关专业知识 |
|
报考专业 |
|
专业代码 |
|
专业知识 |
|
现有资格 |
|
取得现资格年限 |
|
专业实践能力 |
|
教育情况 |
最高学历 |
|
毕业年月 |
|
毕业专业 |
|
毕业院校 |
|
学校代码 |
|
工作情况 |
工作单位 |
|
单位所属 |
|
单位性质 |
|
工作年限 |
|
联系电话 |
|
以 下 为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部 分 |
档案号是否正确 |
|
报考专业是否正确 |
|
上年度考试通过科目 |
所在考区 |
|
专业代码是否正确 |
|
基础知识[ ] |
相关专业知识[ ] |
所在考点 |
|
报考级别是否正确 |
|
专业知识[ ] |
专业实践能力[ ] |
现 场 审 核 人 员 签 名 |
|
审查意见 |
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 存放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考点审查意见 考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①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上年度考试未通过者在报考剩余科目考试时须出示上年度考试成绩单,填写原档案号、上年度所报考的专业及专业代码,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② 审查意见栏中“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即发证机构审核意见。
③ 专业代码为026至084、002、014、016、091、098的各专业四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④ 此表须申报人员仔细核对后签字确认,一旦确认不得修改。
申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广西考区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1、考区发布考试公告,拟发有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2007年11月8日前
2、2008年考区考务工作会议 11月10日前
3、考生网上报名时间 11月10日至30日
4、考点、报名点受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11月21日至12月20日
5、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工作截止时间 12月31日
6、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工作截止时间 2008年1月20日
7、考点下载考区审核的数据,编排考场、试室、座位, 2月22日前
并向考区上传座位安排数据
8、考区下载考点座位安排数据并审核座位安排情况, 2月29日前
向卫生部上传审核后数据(此后不得更改任何报考信息)
9、卫生部下发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4月20日前
10、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的时间 4月15日至5月10日
11、考区打印《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 4月20至28日
12、考区将试卷接收地址、人员、电话报卫生部 4月20日前
13、考区与卫生部进行试卷交接 5月上旬
14、考区、考点做好应急预案 5月上旬
15、考区下文通知考点到考区集中领试卷 5月10日前
16、考点上报试卷交接及考试值班人员至考区、安排巡考员 5月12日前
17、考区与考点进行试卷交接 5月16日
18、考试 5月17、18、24、25日
19、考点回送试卷及答题卡至考区 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