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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确定201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新人社办发〔2010〕99号

关于确定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成绩40分,初级(师)单科合格成绩45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4分;

  二、除护理专业外,其他医、药、技各专业:初级单科合格成绩40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2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作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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