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人民群众健康体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现状与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打建并举,规范健康体检管理。一是不断完善健康体检管理制度。2009年原卫生部出台《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对健康体检的执业条件和许可、执业规则、外出健康体检、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规范社会力量提供健康体检服务,2018年我委印发《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11号),对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提出相应要求,逐步健全健康体检管理制度。针对健康体检中暴露的问题,2018年10月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913号),从严把准入门槛、规范服务行为和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强化健康体检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2019年3月我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6号),开展为期一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将健康体检行业纳入全国范围内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领域,全面深入排查线索,对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冒用他人身份或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2017年开始,我委在医疗服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查比例逐年提高,抽查内容逐步覆盖医疗服务各个方面。2020年3月我委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国卫办监督函〔2020〕262号),专门明确将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情况纳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内容,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我委高度重视健康体检科普宣传教育。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科学知识。2017年,我委联合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制定《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方案(2017-2025年)》,广泛宣传健康科普知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中基本知识和理念部分包含“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为健康素养66条之一。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我委持续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积极推动健康科普“两库、一机制”工作,目前已启动建立国家级健康科普专家库和健康科普资源库,出版、遴选、推介健康科普读物和科普材料,向社会发布权威科普信息。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平台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普及健康体检知识,发挥健康体检工作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作用。2019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已提升至19.17%,说明定期体检等健康理念愈发深入人心。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加大健康体检相关管理和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我委出台健康体检相关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对规范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些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均属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目前尚无关于健康体检的专门法律法规。健康体检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健康体检机构的设立、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的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主要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委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2014年以来共完成《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7部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法律制度实施以来好的做法,发现法律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二)建立健全问题投诉与反馈制度和渠道。贯彻落实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关于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2019年4月我委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56号),明确提出试点地区要加强社会监督,落实院务公开、政务公开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包括健康体检在内的医疗服务监督。依托“12320”公共卫生热线等,建立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医疗服务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目前各试点地区正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建立健全问题投诉与反馈制度和渠道奠定基础。
(三)更好发挥职业健康体检的作用。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健康体检目的与对象有所不同,职业健康检查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与一般健康体检具有本质区别。新修订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已于201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对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主体责任、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5月,我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就机构建设、能力提升、质量控制、信息报告、加大检查力度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中国疾控中心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其中包括指导地方职业健康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间比对与质量考核。2020年,我委要求各省份组织辖区内至少3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与质量考核,对不按规定开展信息报告,不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质量考核,或拒不整改质量问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继续推动完善包括健康体检在内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针对健康体检管理深入调研,如确有立法修法必要,我委将适时向国务院提出相关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共同推动立法工作。
(二)督促各地切实落实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加大对健康体检机构的抽查和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各地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验室间比对与质量考核,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继续推进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和经验,加快推广试点地区强化社会监督方面的成熟做法,加快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模式。
(四)继续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工作,继续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普及健康体检知识,坚持以预防为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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