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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免费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实施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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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免费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实施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疫预防接种规范要求

国家卫健委关于免费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实施建答复

二、关于国家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近年来,各地按照预防接种证制度和预防接种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目前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证格式,以便提供更加便民、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关于相关人员要求

《疫苗管理法》规定,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宣传工作,重点宣传贯彻《疫苗管理法》等法律及政策、疫苗可预防疾病防病知识和预防接种相关注意事项。各地加强对预防接种科普宣传的技术指导,提高预防接种专业人员沟通宣传能力,及时发布有关权威信息,认真解答群众疑问,取得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目前我委正在根据《疫苗管理法》要求制定修订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四、关于疫苗储存和运输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目前我委正配合国家药监局落实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疫苗储存和运输安全。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做好疫苗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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