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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决定生死权

2012-09-07 14:50 来源:医学教育网

    2011年1月24日图卢兹,法国人类生存联盟成员罩着白布躺在大街上抗议安乐死。

    美国“死亡医生”杰克?凯沃尔基安在密歇根州离世,终年83岁。他生前呼吁“死亡权利”,协助100多名患者安乐死。

    其实,在我国的临床实践中人们也针对安乐死讨论很久了,但是似乎我们很多基本概念都是错误的。严格地说,我国临床实践中的放弃抢救基本都不属于被动安乐死!我们在用被动安乐死的名义剥夺着患者的生命!

    尝试合法安乐死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较早的正式安乐死立法是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自然死亡法》,该法规定:只要根据医师的判断,该患者已经毫无疑问即将死去,以及生命维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在延缓死亡的到来时,成年患者可以制定“生前预嘱”,授权医师关掉维持生命的人工设备。该法实际上认可的是被动安乐死,也有学者称其为“尊严死”。这部消极安乐死立法是受到当时一些著名案例的影响下诞生的,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一起发生在新泽西州的案件。

    1975年4月15日,凯林?昆兰小姐(时年21岁)在朋友家无意中将巴比妥盐酸加在酒中作为饮料饮用后导致昏迷,经医院抢救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依靠人工呼吸机维持,时间已达7个月之久。凯林的父母在确信她再也无法康复之后,以监护人身份请医师撤除人工呼吸机,恢复其“自然状态”,但是遭到医生的拒绝。随后凯林的父母向法院起诉。

    1975年11月10日,第一审法院认为撤去人工呼吸机是医学上的决定,不是司法上的决定,驳回起诉。

    1976年3月31日,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做出对凯林父母有利的判决:“如果医生和医院道德委员会认为其绝无恢复的可能,那么挂在凯林身上长达11个月之久的机械呼吸设备可以摘除;而且,摘除人工生命辅助系统与非法杀人之间存在着真实而绝对的区别。任何参与者,无论监护人、医生、医院其他人,都不因此而负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法院同意取走患者身上的呼吸机,这在美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因而此案被称为美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没有“生前预嘱”的情况下,医生会断然拒绝患者家属提出被动安乐死的要求,而必须通过司法宣判程序,方可剥夺一名美国公民的生命。目前在美国,主动安乐死是非法的,而在有些州,被动安乐死是合法的。

    合法化进程

    荷兰是最早进行安乐死立法活动的国家。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经历了一个由法院判决到最终立法的过程。2001年,荷兰国家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该法确认了安乐死实施的条件:确信患者提出的要求是自愿并经慎重考虑的;确信患者的痛苦是持续性的、无法忍受的;已经告知患者其所处的困境以及其以后的前景;患者确信没有其他合理方案用以解决其所处的困境;至少已经和1名医生会诊过,该医生诊断过该患者并且书面签署意见。但是这部法律在对待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上要求非常严格,比如要求设立地方审查委员会审查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的事件。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在司法上有条件地认可安乐死的国家,但迄今为止尚无安乐死的成文法颁布。植木哲的《医疗法律学》介绍了名古屋高等法院判决中确立的日本安乐死合法之6要件——患者患了现代医学的知识和技术确认是不治之症,并且临近死亡;患者非常痛苦,不能忍受;夺取患者生命的惟一目的是缓和患者的痛苦;如果患者有清醒的意识,则要表示自己意志,是本人真正的嘱托和承诺;以医生的同意为原则;没有违反伦理性,是可以被认可的。

    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对安乐死的概念分析层出不穷,见仁见智。《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安乐死解释为:引起或加速死亡,特别是对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应其请求引起或加速其死亡。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描述安乐死的:是指对于现代医术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显然,目前主流学术观点还是主张,安乐死的患者必须有明确的自愿表示,在外国的立法案例中也都采取患者自愿原则。

    终止抢救就是杀人

    当前社会上,无论是在医疗机构还是私人家庭中,放弃抢救的事例非常之多。有学者指出,放弃抢救实质上就是属于被动安乐死,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来讨论,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动终止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合同的另一方——医疗机构当然就可以终止其合同义务,放弃对患者的救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法律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是追究患者家属的责任,而不是医师的责任。

    但是,笔者并不能完全接受这一观点。因为从法律关系上讲,在急危病症患者与医院之间,医院有着一种强制缔约义务,即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比这个问题更可怕的是,在我国临床目前的放弃抢救中往往没有患者本人的自愿表示,遂被终止了抢救措施,这无疑就是杀人。

    解决这一窘境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快建立我国的临床医学预嘱制度。由医疗机构将医学预嘱作为病历填写的固定内容,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即作出是否同意被动安乐死的抉择。

    如果确实没有生前医学预嘱,希望安乐死的患者必须纳入司法审查程序,通过简易程序由法院宣告是否可以放弃抢救。希望我们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者们再讨论放弃抢救的问题时,能够首选考虑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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