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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背景下医疗改革几点思考

2012-09-20 14:48 来源:医学教育网

    第一,医疗机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回复医院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独立地位,将医院置于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取消赢利性医院与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差别待遇,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医疗的公益性属性上,政府主要体现在卫生防疫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处理上,全额应政府投入,而一般医疗行为和活动应扩大和引入市场准入机制,使得医疗服务的供方主体不断增加,从而形成市场竞争和缓解医疗服务不足的矛盾。

    第二,新药上市审核制度问题。贯彻法治原则,将审核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在审核新药的程序上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新药的核准前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期,公示异议期内社会各界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得核准新药上市,从而在新药上市问题上减少行政审批的寻租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新药使用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杜绝放弃监管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防止重蹈三鹿奶粉等食品“免检”待遇的行政不作为覆辙。

    第三,废除药品集中招投标制度。药品市场流通交易方面,严格贯彻民法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恢复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和公司法赋予商事主体的交易自由;严格贯彻行政执法的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取缔招投标中介机构资质许可等违法行政许可,体现行政执法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杜绝药品流通领域行政控制新的变种出现,鼓励民间自药品流通体制的制度创新,尊重像“惠民中国医疗行动”等多方受益特别使患者收益的制度创新,凡是具有法理基础、民意基础和商务基础的制度创新,都留足生存、发展和鼓励的制度空间。

    第四,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和《价格法》的规定,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严格执行药品定价的听证制度,贯彻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原则。实行药品的最高限价制度,在汇集各方专家的基础上,提出政府最该限价,坚强对进口药物和进口药物的价格控制管理,从而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97)3号文规定 “分类管理制度”、“最高限价制度”和“控制利润率制度”。

    第五,废除医保的违法行政审批制度。现行医保制度当中的定点医院制度、医保地域分割制度、医保报销限额制度(有的村卫生室只准报销20元)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违法扩大行政许可范围,有可能导致医保医院定点和医保报销的新一轮寻租;此外,设计良好的医保付费机制和医疗服务的“点菜买单制度”,让医院点菜医院买单,从制度设计上杜绝医院和医生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将教师医生收取回扣纳入贪污贿赂打击范围);强化医保机构的第三方监督职能,避免发达国家在医保问题上仅有“第三方付费”,但缺乏第三方监督所产生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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